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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商学院校内创新创业导师考核办法(修订)

来源: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  作者:罗瑞     日期:2023-01-18 16:35
四川工商学院校内创新创业导师考核办法(修订)
院创字〔2020〕1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评价校内创新创业导师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校内创新创业导师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四川工商学院校内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创新创业导师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点考核校内创新创业导师的履职情况和工作实绩。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定,注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目标与过程相结合,构建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内容全面化、评价方法多样化的考核评价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库学校创新创业导师库的校内创新创业导师。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在学校领导下、人事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校内创新创业导师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结果的汇总、报批、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 考核方式及程序
第五条 校内创新创业导师考核工作按学年度进行,一般为每年 5 月进行。
第六条 学校设立校内创新创业导师考核工作组(一下简称考核工作组)。工作组全面负责校内创新创业导师的考核工作,包括考核原则的确立、考核指标的确定、考核结果的审定、考核争议的处理和结果上报等。
第七条 校内创新创业导师工作考核的内容:
(一)业务素质。主要包括职称、从业资格等。
(二)业务提升。主要包括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师资培训、在各类创新创业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参加“导航名师”大赛、发表创新创业论文等。
(三)双创教育。主要包括担任创业培训讲师、举办创新创业讲座、沙龙、创业集训、活动等。
(四)项目指导。主要包括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结对指导创业团队和实体、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成果展示、参加学校开展的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及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评委等。
(五)加分项。主要包括引进投资机构与学校签约、推荐校外企业家导师应聘和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竞赛获省级以上奖项等情况。
(六)扣分项。是否有无故不服从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校内创新创业导师的考核主要采取个人自评、工作组审查的方式进行。
(一)个人自评。导师根据自身履职情况和工作业绩, 如实填写《校内创新创业导师考核自评表》进行自评,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将本学院导师考核资料上报考核工作组。
(二)考核工作组。对导师考核资料通过查看工作记录和相关证明材料,对导师自评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导师最终考核结果,并公示、上报等。
 
第三章 考核结果
第九条 考核定级
(一)考核等级。校内创新创业导师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 年度考核“优秀”比例控制在20%以内。
(二)定级规则:
1.考核对象的最终考核等级以最终考核得分为依据进行排名,按照“排名优先、兼顾得分、定性调整”的原则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级,具体规则具体如下:
考核等级 优秀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排名优先 前 20% 中 70% 后10%
兼顾得分 考核分数≥85 70≤考核分数<85分 60≤考核分数<70分, 考核分数<60 分
定性调整 依照本条第 3 款执行。
 
 
(三)出现以下情形考核结果“一票否决”:
1.无正当理由连续 3 次不接受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安排的创新创业指导工作的;
2.泄漏大学生创业团队或大学生企业商业秘密的;
3.私自挪用或占有大学生创新创业资助经费的;
4.考核自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师德师风行为,被学校解聘的。
第九条 校内创新创业导师考核结果送学校人力资源处备案,作为教职工年度奖励性绩效积分的重要依据。具体奖励性绩效积分规则如下:
考核等级 优秀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奖励性绩效积分 10分 6分 3分 0分
 
 
第十条 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校内创新创业导师,不再聘为创新创业导师,并移除出创新创业导师库。
 
第四章 申诉
第十一条 参与考核的校内创新创业导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时,可在考核结果公示之日起 5 日以内,向学校考核工作组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