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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商学院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来源: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  作者:余翠     日期:2023-03-02 16:35
四川工商学院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院字〔2022〕6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和完善高效、科学的师生竞赛管理机制,厘清层级,规范管理,激发师生创新思维,提高师生创新能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以赛促教,以赛促学,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列学生竞赛项目和教师参赛项目(后统称为竞赛项目)是指由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四川省教育厅(含省属相关厅局)和教育厅授权举办的学科专业、技能、创新创业等各类竞赛项目(不含学生社团文化节和科技文化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本专科学生参赛、教师指导学生参赛的管理和奖励以及教师参赛的管理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竞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创新创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科技处、人力资源处、教师发展中心、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创新创业中心负责人以及二级学院分管创新创业工作的院领导组成。
第五条 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按照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统筹指导全校竞赛工作;
(二)审核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相关工作制度的制定;
(四)审定提交到竞赛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竞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竞赛办公室和教师竞赛办公室(以下简称竞赛办公室)。
(一)学生竞赛办公室设在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设主任1名、成员若干,统一协调、管理学生参赛和教师指导学生参赛工作的日常事务。
主任:大创中心执行主任
成员:大创中心全体成员
(二)教师竞赛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成员若干,统一协调、管理教师参赛的日常事务。
主 任:教务处处长
副主任:人力资源处处长、教务处分管副处长
成员:教务处教学质量科全体成员
第七条 竞赛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依据学校重点支持的竞赛项目,确定竞赛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以及竞赛项目的备案管理;
(二)负责协助竞赛组织牵头部门落实全校竞赛的宣传、动员工作;
(三)组织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内容及目标、参与学生、指导培训安排、经费预算、场地及材料、指导教师工作量核定、组织领导与管理办法等);
(四)组织竞赛获奖项目的宣传、总结、交流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校内外相关单位的协调、联络以及相关服务工作;
(六)指导并监督竞赛任务的落实,会同相关部门对承办单位竞赛效果进行评估。
第八条 竞赛组织牵头部门或学院是竞赛的具体组织者,接受竞赛办公室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竞赛组织牵头部门和学院工作职责:
(一)围绕“创新创业、协同育人”的办学特色和学科专业特点,依据上级竞赛文件和不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竞赛具体实施方案;
(二)负责向竞赛办公室报备本部门(学院)组织或开展竞赛项目的实施方案,包括组织学生参赛、承办赛事和教师参赛等;
(三)负责本部门组织或承办的竞赛项目的宣传、动员、选拨、指导、参赛等具体实施工作;
(四)落实遴选竞赛负责人、指导老师(以专业教师为主)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五)落实竞赛活动培训实验场地、仪器设备、相关材料及其它物质条件的配备;
(六)做好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包括利用校地合作契机筹集竞赛所需经费。经费预算含前期培训、器材租赁、报名等费用;
(七)负责赛后的总结、颁奖以及相关资料的报送(包括获奖名单、证书扫描件、总结、新闻或者简报、照片、审批资料复印件等);
(八)协调解决竞赛前和竞赛中与正常教学工作相关的事宜。
 
第三章 认定与级别界定
第十条 学校支持跨学院、跨专业、覆盖面大、受益面广的竞赛项目,对获得学校认定的项目给予相应政策支持。涉及全校学生跨专业参赛的项目或跨学院、跨部门的参赛团队,其
归属以团队负责人为主。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发布重点支持竞赛目录。在学校认定的竞赛项目之外,新增项目(二级学院认为有必要参加或承办)应需具备两年以上的参赛经历,由竞赛组织牵头部门或学院向竞赛办公室提交申请,经竞赛工作领导小组论证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学校重点支持的竞赛项目,其参赛、奖励费用由学校统筹。学校鼓励通过校企合作、自筹经费等多种形式筹措经费,开展符合本部门(学院)学科专业特点的各类竞赛活动。
第十三条 对学校重点支持的学生参加的竞赛级别分为国家级A类、B类、C类和省级A类、B类、C类六个等级,无法明确界定等级的竞赛项目,由竞赛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一)国家级A类竞赛: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
(二)国家级B类竞赛:指国家部、委(局)、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及其它司局、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全国性竞赛,且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科技能竞赛排行榜内;
(三)国家级C类竞赛:指全国性学术团体或全国性行业学会(协会)等主办的全国性竞赛项目,且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科技能竞赛排行榜内;
(四)省级A类竞赛:在四川省教育厅发布的《省级大学生竞赛拟设赛项》目录内,至少有两年以上参赛经历且取得较好成绩,含金量较高的竞赛项目;
(五)省级B类竞赛:在四川省教育厅发布的《省级大学生竞赛拟设赛项》目录内,未参加过的比赛或者其他由四川省教育厅主办的有利于专业建设的竞赛项目;
(六)省级C类竞赛:根据部分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参加的有益于本专业建设、有助于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培养或者由四川省教育厅主办的获奖比例较大的竞赛项目;
第十四条 省级竞赛须是经过校级选拔赛参加全省范围或区域性(如西南地区)的竞赛,国家级竞赛须是经过省级竞赛选拔参加全国范围的竞赛。
第十五条 对学校重点支持的教师参加的竞赛级别由教师竞赛办公室根据参赛情况分为国家级A类、B类、C类和省级A类、B类、C类六个等级以及市厅级政府部门主办的重点教师教学竞赛项目。

第四章 组织管理流程
第十六条 学校对参加国家级和省级A类、B类竞赛提供适当的参赛经费支持,竞赛项目组织牵头部门和学院须在赛前15天内向竞赛办公室提交申请(使用通用审批表),审批流程:
(一)全校本专科学生参赛申请流程:牵头单位分管创新创业院领导→学生竞赛办公室(大创中心)→竞赛工作领导小组;
(二)教师参赛的申请流程:牵头单位分管院领导→教师竞赛办公室(教务处)→竞赛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组织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通用审批表和竞赛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
(一)参赛的作用与意义(学生就业、发展需求和学科专业发展等);
(二)参加本届竞赛项目的预期目标;
(三)指导教师基本情况、特长、分工等;
(四)竞赛项目组织实施计划,包括赛前准备阶段、选手选拔及竞赛期间工作安排(时间、人员、场馆、设备设施、技术路线等);
(五)经费计划(预算),计算依据和方法;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竞赛项目牵头部门和学院组织实施竞赛项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规范通知发布,扩大学生参与面;
(二)加强赛前培训,扩大学生受益面;
(三)做好组织安排,扩大成果辐射面;
(四)促进成果转化,扩大竞赛延伸度。
第十九条 竞赛项目结束后,由竞赛项目牵头部门或组织承办部门(学院)向竞赛办公室提交备案资料。包括:
(一) 申请全套资料复印件;
(二)总结材料电子版(如新闻、简报、参赛照片、总结、获奖名单等);
(三)竞赛项目获奖证书(扫描件)。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竞赛项目举办单位提供的获奖证书(原件)和成绩(证明文件),对竞赛项目获奖的组织部门、承办竞赛项目的部门和学院、学生、指导教师以不同形式进行表彰和奖励。专业教学实践、实习、实训竞赛不在此奖励范围。
第二十一条 奖励
(一)对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学校支持的竞赛获奖的奖励:
1.指导教师获奖奖励根据《四川工商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积分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2.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上需明确指导教师姓名。
(二)对教师参加学校批准的竞赛项目获奖的奖励:根据《四川工商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积分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参赛获奖的奖励
(一)将学生参赛与获奖纳入第二课堂学分体系,具体奖励办法由校团委另行制定;
(二)参赛获奖的学生,在奖学金评选、入党入团、专升本、评先评优等事项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三)参赛获奖学生的奖励标准
(四)国家级A类、B类比赛对应的省级比赛奖励按照省级A类比赛的奖励标准执行,国家级C类比赛对应的省级比赛奖励按照省级B类比赛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一学年内,同一教师多次参加同一竞赛项目不同级别获奖的,分别计奖励。
第二十四条 在一学年内,同一教师指导同一学生团队(个人)多次参加同一竞赛项目不同级别获奖的,按最高获奖级别计。
第二十五条 在一学年内,同一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团队(个人)参加同一个竞赛项目认定上限为三项,多余奖项不计入奖励范畴。
第二十六条 所有参赛个人(团队)在参赛前未按流程报竞赛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将不予认定。
第二十七条 所有参赛师生个人(团队)荣誉证书或者获奖公布文件未体现四川工商学院的将不予认定。
第二十八条 获得“优秀组织奖”的组织部门或学院,国家级奖励3000元,省级奖励2000元。同一竞赛项目获得两级奖励的,只计最高级别获奖。
第二十九条 对于获得重大奖项、重大突破的竞赛项目,学校将对组织承办的部门和学院予以特别奖励。

第六章 监督及其它
第三十条 各类竞赛项目应接受学生、教师和社会等方面的监督。若出现违纪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取消获奖资格及相应奖励。情节严重的,将依校纪校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将竞赛项目中具有高品质的作品(精品)陈列于创新创业中心,以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师指学校教师(含行政教辅人员),学生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学校重点支持的竞赛目录每年根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科技能竞赛排行榜、四川省教育厅发布的《省级大学生竞赛拟设赛项》最新的竞赛目录调整更新,两年内未参加的竞赛项目不再纳入下一年竞赛目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原《四川工商学院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修订)》(院字[2020]28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竞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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